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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以及王某以及某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
来源:李玉洁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2-04
浏览量:826

眉山XX贸易有限公司与陈XX、王XX、四川省XX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

【审理法院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【案件字号】(2016)川1402民初3580号 (2017)川14民终716号

【代理律师】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    李玉洁律师

【裁判摘要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(2016)川1402民初3580号:“……四川XX工业公司与眉山XX贸易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的《协议》合法有效,协议明四川XX工业公司将其在重庆XX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眉山XX贸易公司……此后的供货应为眉山XX贸易公司的应收款,综上,四川XX工业公司在重庆XX公司没有应收账款,(2015)眉东民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冻结的76万元及(2016)川1402执146-2号执行裁定“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四川XX工业公司在重庆XX公司的应收账款76万元”系眉山XX贸易公司的应收款,故应当解除对该76万元的冻结并停止执行……”

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川14民终716号:“……综上所述,四川XX工业公司已于协议签订之日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眉山XX贸易公司,四川XX工业公司在重庆XX公司已没有应收账款,其应收账款应为眉山XX贸易公司,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眉东民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在重庆XX公司的76万元系眉山XX贸易公司应收货款,故应解除冻结并停止执行……陈XX主张的四川XX工业公司与眉山XX贸易公司签订的《协议》系事后补签,《钢带管供货补充合同》中重庆XX公司是以资料专用章签订的,对其真实性存疑,且对三张领款收条的形成时间均有异议。为止,本院在二审中通过依职权调取和要求眉山XX贸易公司举证的方式提取了重庆XX公司二号路项目部向刘XX的银行凭证,进一步印证了眉山XX贸易公司、四川XX工业公司、重庆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……”

【案件评析】本案中,承办律师认真梳理了公司之间债权转移情况,通过证据收集和整理,证明了四川XX工业公司已经将全部的债权转移给了眉山XX贸易公司,且刘XX已经代表四川XX工业公司领取全部的货款,此后为眉山XX贸易公司向重庆XX公司供货,四川XX工业公司在重庆XX公司无任何应收款项,眉山XX贸易公司才是法院冻结的款项的权利人。最终,东坡区法院确认裁定冻结的76万元是眉山XX公司的应收款项;解除对76万元款项的冻结并停止执行;二审中,代理人进一步举证真实相关合同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,最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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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玉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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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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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114*********3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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